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会名为:北京师范大学校珠海分校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友联谊工作的社会团体,是北京师范大学校友总会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力,为校友和母校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于北京师范大学校珠海分校校友:
1.北京师范大学校珠海分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各国留学生、国际课程班学生、进修生等;
2.曾在北京师范大学校珠海分校任教、任职的教职员工;
3.北京师范大学校珠海分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兼课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4.愿意申请加入北京师范大学校珠海分校校友会的北京师范大学师生和校友等。
第六条 凡北师大珠海分校校友,填写入会登记表,承认本会章程,即为本会会员;或在北师大珠海分校校友信息系统登记注册,承认本会章程,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秘书等组成。每届理事会每年开会一至两次。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职责
1.对外代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友会;
2.推举会长、副会长,商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
3.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4.解释和修改《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友会章程》。
第十一条 北师大珠海分校的党委书记为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主管行政工作的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会长;负责行政部工作的部长担任秘书长;各学院(部)的院(部)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校友代表出任理事;纪检审主任出任监事;执行秘书长由公共关系与新闻办公室负责校友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十二条 校友会设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与在行政部公共关系与新闻办公室合署开展日常工作。在会长的领导下,执行理事会决议,开展各项校友工作,负责协调和联络海内外校友,把国内各校友分会与海外各校友分会紧密联系起来,成为联系校友的纽带。
第十三条 在校友集中的地区,建立各地校友联络处,可采取灵活、方便、多样的组织形式,更有效地开展校友工作。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弘扬北师大“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精神,激励校友奋发有为,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为在校生树立榜样,鞭策他们勤奋学习,成长成才;
2.加强与各地校友会的联系与沟通,提高为校友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3.协助母校拓展优质教育资源,筹集校友捐款,为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地方做出贡献;
4.负责接待国内和海外返校校友讲学、参观访问等事宜;
5.编辑《校友通讯》刊物,《校友通讯》由珠海分校组成编委会,会长任主编,副会长任、秘书长任副主编,聘请部分理事担任编委,秘书处负责编辑与发行工作。
6.为北京师范大学校友总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7.征集校友信息,利用校友信息管理系统和校友网,搭建校友信息交流与互动的平台,有效地吸引与联络校友,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8.根据校友需求与理事会安排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校友会经费由北师大珠海分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校友捐赠和以其他方式筹集。
第六章 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会议表决同意后,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终止本会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在征求校友意见修改后,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签发后施行。